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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来源:江苏省越溪实验小学 发布时间:2015-08-28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苏州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32 令,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科技工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校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教组[2014]108 号,以下简称《意见》),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教代会制度的建立 (一)完善学校教代会制度。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有80 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80 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修订完善本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并经教代会通过后,由学校颁布施行,同时报上级工会备案。学校教代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二次,期满应当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不应超过半年。 (二)认真落实教代会各项职权。按《意见》要求落实教代会各项职权,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凡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及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的必须采取票决制。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教代会审议建议和讨论通过的事项以会议书面决议的方式做出。 二、教代会的筹备 (一)筹备组织工作。学校教代会换届时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届中会议由本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学校工会)主持筹备工作。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如秘书组、组织组、会务组、宣传组等。 (二)筹备工作内容。 1.围绕学校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会议中心议题。 2.制定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组织研究批准后执行。安排并制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 3.教代会换届时,确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条件、人数、名额分配、代表团(组)划分及选举方案。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执行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等建议名单及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组织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届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代表团调整、代表变更、增补及撤换等。教代会与工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举行的学校,可采取代表合一的办法。 4.起草有关工作报告等文件、主持词、大会决议草案等。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5.征集提案,对提案进行整理。 6.拟定会议日程和各项议程,由学校党组织发出召开会议通知。组织代表培训,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民主氛围。预算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三)向上级教育工会报告。学校工会填写《召开教代会会前报告表》(附件1),报上级教育工会审核批准(备案)。 三、教代会的召开 (一)预备会议 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届中由执行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召集,全体正式代表参加。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预备会议议程包括: 1.报告筹备工作情况。 2.换届大会时,报告代表资格的审查情况。届中大会时,报告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3.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4.通过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5.通过大会其它事项。 (二)正式会议 由主席团召集,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宣布开会。 1.奏国歌。 2.宣布大会议程。 3.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4.听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 5.按照《意见》有关教代会职权的规定,听取学校章程草案、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绩效分配方案、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办法等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6.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 7.以代表团(小组)为单位,讨论审议各项报告、决定(草案),对提交大会进行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讨论、酝酿。 8.在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相关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向大会作出讨论情况的说明。 9.根据民主评议要求,组织评议测评。 10.换届大会时,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 11.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时,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12.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结果。 13.确认闭会期间的相关决定事项。 14.领导讲话。 15.大会闭幕。 四、教代会的有关工作 (一)代表的产生及任期 1.代表条件、权利和义务。按《规定》要求确定可当选代表范围。代表应严格履行《规定》中的“五项权利”和“五项义务”。 2.选举代表的民主程序。在党组织领导下,以工会组或年级组(教研组、处室)等为选举单位,按照名额分配,由教职工以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无记名投票直接产生。选举前,可以采用自荐、他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代表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再张榜公布、进行选举。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分配到各选举单位参加选举。选举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方能当选。 3.代表的结构和比例。学校可按照《规定》和《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结合实际确定,教职工不足80 人的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教职工80 人以上100 人(不含)以下的单位,代表名额不得少于30 名;教职工100 人以上1000 人(不含)以下的单位,代表名额以40 名为基数,教职工每超过100 人,代表名额增加7 名。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中层(不含)以下教职工代表应占代表总数60%以上,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等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4.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按《意见》要求邀请有关人员参加,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代表资格审查原则。审查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6.代表的任期。任期3 年或5 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调离学校、退休、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学校开除公职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因各种因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二)教代会的主席团和执行委员会 1.关于主席团。大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大会主席团的设立、职责以及组成成员和产生办法按《意见》要求。人数较少的教代会可以不设立大会主席团,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大会。 2.关于执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按《规定》和《意见》要求承担职责。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被选举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学校领导和工会主席担任。 (三)教代会的提案 1.提案的征集。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征集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征集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人事制度、绩效分配、生活福利等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 2.提案的审查立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学校工会对收到的提案及时进行审查、登记、整理。立案的原则是: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是否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是否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纯属个别人的问题一般不予立案。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组织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3.提案的办理落实。立案的提案经学校主管校领导阅处后落实到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承办部门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办理结果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向提案人反馈并征求认可意见。办理结果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学校工会。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四)教代会的会后工作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应按照《规定》、《意见》要求承担各项职责。其中会后工作包括: 1.对会议决议、决定和提案进行分解落实、贯彻执行。及时向教职工通报大会的情况。协助教代会执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做好各项工作。 2.《召开教代会会后报告表》(附件2)报上级教育工会审核备案。 3.及时做好资料的归类存档。 五、教代会的考核评估 各市、区教育部门党组织、行政、教育工会要把教代会工作纳入对学校考核评价体系。各校要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情况,纳入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内容中。各地教育工会负责所属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和检查评估工作。评估细则参见附件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职)及各类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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