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越溪实验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江苏省越溪实验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1.学校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上级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办公室”,由校长任主任,工会主席任副主任。
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具体工作由工会负责。
三、申诉程序
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处理
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1.维护原处理结果;2.变更原处理结果;3.撤销原处理结果。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上级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
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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